1. 法规 (EC) No. 1907/2006 (REACh)
作为测量和控制仪器的制造商,我司不生产任何物质/化学品。用于制造我们产品的物质/化学品的数量每年不超过一吨。作为下游用户,我司被免除注册义务。然而,根据REACH法规第33条,我司需提供成品中所含物质信息。我们特此声明,我们的产品及包装中不含有质量百分比超过0.1%且列在REACH高关注物质清单中的物质,除了以下豁免。
我司认为我司所有产品使用的金属(钢、铝和铜合金)和电子元件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铅,CAS No 7439-92-1, EC No 231-100-4,根据REACH法规,铅被列为高关注物质。在附录中,列出了推测受影响的产品。
2. EU 指令RoHS (2011/65/EU,原2002/95/EC)
我司已顺利实施了欧盟RoHS指令2011/65/EU,并建立了相应的管理过程。相关产品的RoHS的符合性要求请咨询销售人员。
2015/863/EU指令对附录二受限物质清单进行了修正,新增的受限物质将于2021年7月21日起适用于第9类产品(监视和控制设备)。机械产品,譬如压力表或温度计,并不适用于RoHS指令2011/65/EU,也就是说,我司不被允许对此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但是,如果您需要确认机械产品也符合RoHS指令中受限物质浓度限值,则我们可出具相应声明。
3. MEPC. 269(68)号决议——香港公约
该决议中列出的物质包括清洁剂等,鉴于这些物质的危害性,威卡(WIKA)在制造过程中已尽量避免使用,且威卡(WIKA)产品的构成成分中始终不含这些物质。决议列出的另一些RoHS指令(第二段中所陈述内容)的范围的物质为有效物质。
由于符合RoHS,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威卡(WIKA)产品与香港公约列出的“船舶结构或设备中包含的材料”不具有相关性。
不过,我们的目标是尽快遵守上述指令的要求,消除有害物质。为此,威卡(WIKA)制定了一项周详的计划,以便在第一时间就防止环境敏感物质出现在产品中。
如果您在短期内需要不含有害物质的产品,您需要承担高级合格证明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设备费用。